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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能否享受“三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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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6: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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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在某单位做小时清洁工,单位与她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工作是每天中午、晚上负责清厕所、拖地板、擦玻璃,各工作两小时,每月1500元。最近孙女士怀了孕,向单位咨询产假待遇,单位以她是非全日制工人为由说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并说还要解聘她。对此,你怎么看?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6: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与全日制用工只是用工形式的不同,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考量,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关系可以判定为劳动关系。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应与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享有:孕期,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产期,98天产假, 给付生育津贴。哺乳期,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待遇。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此来看,孙女士所在的单位的答复和做法是违法的,应给予纠正。其一旦有这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孙女士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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