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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年薪制方案,员工离职要求补发未发年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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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1 14: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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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实行的是年薪制,大体方案是这样的:年薪总额为X万元,年薪的70%按月发放,月度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岗位20%,绩效工资20%,工龄工资、加班工资、津补贴10%,学历、职称等技能津贴5%,以上工资构成按月发放兑现。年薪的30%作为保留工资,与销售收入、利润的完成情况挂钩,基本原则是:达不到利润考核指标或者销售收入考核指标,保留工资取消。由于年终核算实现销售收入和利润情况不理想,这个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在实施中遇到了较大的阻力,中层干部士气不高,个别中层干部离职时对保留工资提出异议,要求全额补发。那么,你觉得应该补发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2-21 15: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案例解析】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需要支付年薪的人员一般是收入高、职位高、期望值高的人员,这些人要获得高收入必须要给企业高回报,年薪的取得不是无条件的,必须是有条件的。于是,与销售收入、利润的完成情况挂钩就成了条件,反之,达不到利润考核指标或者销售收入考核指标,保留工资取消。另一方面,公司运行情况良好,销售收入、利润完成较好,可以让全体中层干部共同分享公司成长的果实。如果公司面临经营困难,也可以让全体中层干部共同分担,攻艰克难。这一切似乎天经地义,无可厚非。
  从员工的角度看,年薪是协议工资,不是奖金。公司在约定工资给付条件的时候,应该与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时间、员工可控的工作结果挂钩。销售收入、利润指标的实现不是某个人单独可以完成的,是整个公司整体运行的结果。公司与员工约定了年薪,却又设定了较高的销售收入与利润指标,与员工不可控的因素挂钩,保留工资事实上就成了扣留工资。由于指标不合理,员工不但不能分享公司成长的果实,还要为公司的业绩不佳买单。
  从劳动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动法》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对年薪的支付给出明确说法。但从签订劳动合同的角度,约定了年薪在先,提出30%保留工资在后的做法,是有违契约精神的。因此,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这样的年薪方案,员工离职时对保留工资提出异议,要求全额补发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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