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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外籍的中国人回国打工,怎么就成了非法就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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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14: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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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武某,国内某名校毕业后前往美国某研究所深造。毕业回国后在深圳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月薪10万,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四个月后,与公司大股东发生冲突,愤而辞职。辞职后公司拒绝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武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的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但经查明,武某回国前已加入英国国籍,且在国内就业时未办理过就业许可证,公司据此为由认为武某属于是违法就业,其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对此,你怎么看?
 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15: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案例解析-案例解析仅供参考】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这些人员必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现在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才能合法在中国大陆就业,否则即为违法。
本案中武某系英国公民,在未取得就业许可下在中国就是非法就业,不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均不会得到支持。但该公司拖欠武某的工资10万元,应该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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