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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是否一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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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4: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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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邹某,女,1952年生,上海某环卫公司的工人,其自1998年10月起一直在环卫公司担任保洁员,一直工作至2010年底。2009年1月,双方订立了《用工协议》,用工期限至同年底届满。2010年,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但邹某仍在环卫公司工作至年底。2011年,邹某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0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你认为邹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3-18 15: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案例解析-案例解析仅供参考】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此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本案中邹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她与环卫公司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了。
  但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单位继续上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两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关系是否就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劳务关系了呢?在2010年9月14日之前,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照该条的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一般来说,男员工为60周岁,女员工中管理人员为55周岁,普通工人为50周岁。二是社保缴费年限。对于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来说,养老保险法定缴费年限为15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法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来说,其有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因此,无须特殊保护,对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邹某自2002年起(年满5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后,邹某虽继续为环卫公司工作,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对待。据此,法院应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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