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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怀孕女工遭遇个人资料造假,辞退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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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4 10: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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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吴女士与华安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承诺其所提供的一切个人资料都是属实的。双方因此于2005年4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月公司发现吴女士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随后发现吴女士以前提供的个人资料都是虚假的,于是决定与吴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但吴女士以自己现已怀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
问:
(1)双方在2005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的纠纷?
 楼主| 发表于 2014-3-24 11: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
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吴女士是提供虚假资料,所以此合同是无效的。
二、员工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补偿的。但是在本案例中,吴女士已怀孕。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公司与吴女士之间又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吴女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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