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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副总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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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16: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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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原来2012年5月招聘一名销售副总,在2012年9月调整为公司副总,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2013年7月份提出离职。现在产生了劳动纠纷,提请仲裁庭。请问,
    1、这个入职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与双倍补偿,是否适用?
    2、如果适用,那么工资是按照销售副总时期的,还是按照公司副总时期的,亦或是过去几个月的平均值?有签责任书,但是责任书上并没有较多涉及薪酬、奖励等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6: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
    1、根据这个案例公司应给予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这是没签劳动合同公司给的最高工资情况。
    在这里不存在平均工资的说法,按照因给双倍工资月份的实际工资,每个月再多给一份工资。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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