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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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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12: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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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团下属公司的员工,被借调至集团总部工作,由于借调时老板承诺是半年,现在已经过了四年,请问此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是延续计算的么?今后单位若有解除,按集团的工资标准还是原来企业的工资标准结算经济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2: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
1、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发表于 2014-4-1 13: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Q168 发表于 2014-4-1 12:40
案例解析:
1、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

这个应该是延续的。

我正好经历过这个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4: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系统的质量 发表于 2014-4-1 13:27
这个应该是延续的。

我正好经历过这个

我也经历过,原来的美资企业后来被美国风投公司收购后,我们的工龄是延续的;
有空可以在质量管理区相关版块发一些讨论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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