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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能告到马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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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19: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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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11月,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发布了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8位女性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最终收到录用通知。2005年2月至6月间,这8位女性应马航和外航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所需的材料寄给了外航。后8位准空姐多次询问马航和外航,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8位准空姐在家耐心等待。直到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建国饭店,马航和外航告知这8位准空姐,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放弃对其的聘用,同时要求她们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而且声称如果原告签署了"放弃书",便可拿到11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8名准空姐表示拒绝,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补偿并继续聘用。你怎么看?
 楼主| 发表于 2014-4-17 19: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是,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外航受马航要求为其招聘空乘,与马航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因此,马航对外航公司在按其要求进行招聘活动中对应聘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的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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