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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拒绝公司的调岗要求,能否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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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17: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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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朋友于2011年和公司签订合同,工作地为深圳,1年后申请至内地分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也有所变更,考虑到深圳和内地的经济差异以及此岗位的薪资,回内地后工资有下浮。2014年初公司发文告知此岗位取消,要求去深圳上班,而且也不同意涨幅工资,合同上工作地点是:深圳,合同还没有到期。朋友可否拒绝公司的调岗要求,拒绝后能否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4-4-23 17: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
员工首次变更劳动合同调岗生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次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拒绝调岗,企业有权利依据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变化解除合同,但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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