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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公司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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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10: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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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丁某2006年进入深圳某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从员工做到领班。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8年10月17日,公司以丁某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为由,对其作记大过一次处罚,丁某有在该奖惩单上签名。2009年11月19日,公司又以丁某11月17日晚上上班时间睡觉为由,对其处以记大过一次处罚。随后,公司依据依法制定并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管理制度中关于"积满两次大过作出开除处理"的规定,对丁某作出开除处理。丁某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楼主| 发表于 2014-4-25 10: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发生是否有期限限制,即劳动合同解除事由能否适用除斥期间制度。
本案中,丁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发生在2008年10月17日,即双方已经终止的前一劳动合同期内,而第二次违纪行为发生在2009年11月17日,是新的劳动合同期内。所以,即使该电子制品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该两次被记大过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但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已结束,根据除斥期间制度原则,其过往的处罚记录应该随着旧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和新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而一笔勾销了,不可以累计。即两次记大过理应发生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因此,2008年10月17日丁某工作失职行为发生于前一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应作为解除当前劳动合同的依据,该公司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发表于 2014-4-25 10: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另外一点:晚上上班时间睡觉没有造成严重生产后果的是否该记大过一次?这个有些牵强,如果企业随随便便都能记大过,那么想辞退一个人还不想支付违约金的话不是随便找两个理由就完事咧?
发表于 2014-4-25 11: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yu9315 发表于 2014-4-25 10:55
还有另外一点:晚上上班时间睡觉没有造成严重生产后果的是否该记大过一次?这个有些牵强,如果企业随随便便 ...

这个观点很好,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4-4-25 11: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友谊的真诚 发表于 2014-4-25 11:00
这个观点很好,支持一下。

再给大家普及一个合同知识: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只要本人有意向继续在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不愿意续约的话,这个公司也还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 有许多人认为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愿意续约属于合同到期自然解除就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公司不用负任何责任这是不对的,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对于劳动者是持保护滴!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看~~~关键点是个人要有续约的意向!
发表于 2014-4-25 12: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yu9315 发表于 2014-4-25 11:11
再给大家普及一个合同知识: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只要本人有意向继续在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不愿意续 ...

这个身边倒是有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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