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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顾问期间,不具有员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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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0: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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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今年51岁的老张过去是肇庆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1999年他离开了这家公司来到了深圳。但当时并未办理辞职手续,十多年过去了,他的关系仍在肇庆的单位。2009年5月,老张在深圳一家公司担任顾问:“我当时要求与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工作忙,就耽误下来。”2009年12月,公司无故辞退了他。老张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给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老张的劳动关系在肇庆市,他在公司担任顾问期间,不具有员工身份,公司辞退他不适用劳动法管辖,不必赔偿。对此,你怎么看?
 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10: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存在劳动事实,这种双重的劳动关系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目前存在双重用工关系的情况较多,一方面是由于一部分员工从国企内退或下岗分流自谋职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在法律上的层面上也没有禁止不允许建立这种用工关系,如《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里都提到: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出现的这种双重关系的案例中区分不同情况对待,我们认为只要这种用工关系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就应保护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出现纠纷时,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但如果这种用工关系的建立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即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例如企业与反聘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因退休人员的主体身体已不受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所以双方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只能属于劳务性质。
本案中,老张虽然是肇庆某机械公司在册不在岗的职工,但自2009年5月起与深圳的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新公司未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责任在于新公司。因此,深圳的新公司应给付老张2009年6月至12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2009年12月,新公司又无故辞退了老张,亦应给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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