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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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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6: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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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我公司有个员工2011年6月13日入职,合同期限:2011/6/13-2014/7/1(3年17天),此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请问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如何赔偿?是赔3个月还是3个半月?
 楼主| 发表于 2014-5-20 16: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
1.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形,而对合同终止企业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法定义务。
2.提前通知,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它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分散性,也就是说,当它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义务时,对劳动者就是一种权利;当他对劳动者是一种义务时,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是一种权利。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只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是都附有相应的条件,以限制劳动合同当事人任意使用这一条款,从而破环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只有在满足相应条件时,才允许当事人使用。 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有提前通知的义务。
同时建议看一下各地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配套文件或《劳动合同条例》对此是否另有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中,就算企业没有法定义务,企业要终止合同的最好提前告知,给员工一个提前寻找工作的机会,体现人性化的特点,以利创造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支付3.5个月经济补偿金。
法条: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发表于 2014-5-20 19: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A 于 2014-5-20 19:07 编辑

根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的,这种情况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发表于 2014-5-20 19: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A 于 2014-5-20 19:09 编辑

不知道这个案例是哪里来的,乱讲,误导
发表于 2014-5-21 10: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双方均不应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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