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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保居保”可互转 延缴期不能领居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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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6: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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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对于江苏3000多万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来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衔接、自由转移了。7月11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公布《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

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衔接手续呢?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

那如果一名参保者,之前参加“居保”,后来参加“企保”,何时可以办理衔接手续呢?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跨制度衔接的时点是在参保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如果是男性,目前为60岁。

该负责人解释,与国家暂行办法相比,江苏的衔接办法鼓励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缴满15年后再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获取退休待遇。

“居保”转“企保”缴费年限不累计

参加了“企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保”待遇年龄时,“企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按照“企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计入。

既参加“企保”又参加“居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居保”。此时的“企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

延缴期间不能领居民养老金

少数异地就业的农民工在城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老家同时又参加了一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省规定,此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想延长缴费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话,就不能再继续享受居民养老金。如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企保”转入“居保”的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保”的,从7月1日起停发“居保”待遇,保留“居保”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

我省规定,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衔接手续的,不再变更。7月1日后,省和各地原有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扬子晚报记者 王赟)
发表于 2014-7-14 07: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什么时候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呀!各地搞各地的,我们以后如果回家发展,这些还真有些麻烦!
发表于 2014-7-14 08: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这个养老保险总是感觉很复杂,在单位有好几个档次的,一般员工,中层干部,高层干部,保险金均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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