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06|回复: 0

【专题分析】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可以反悔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3-9 19: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质量管理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如果因故反悔而改变决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需要向求职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吗?
由于上述行为发生在劳动者求职的招聘阶段,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属于要约,求职者的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通知书的内容对双方都存在拘束力。尽管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属于缔约阶段,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应当承担求职者因求职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以及解除前一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QPDCA平台自律公约|QPDCA质量论坛 ( 苏ICP备18014265号-1 )

QPDCA质量论坛最好的质量管理论坛 GMT+8, 2024-11-19 14:35 , Processed in 0.090748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无锡惠山区清华创新大厦901室0510-66880106

江苏佳成明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