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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有“加班”一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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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22: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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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全日制用工有“加班”一说吗?
你好,我单位一个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上个月有两个星期周六周日都有上班,但是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下来仍然没有超过24小时。本月领工资的时候,他认为这两个周末的上班属于休息日加班,要求按照时薪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请问,该员工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4-7 22: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答:
你好,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应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选用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存在上述特殊性,但劳资双方形成的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除了特殊规定以外,非全日制用工还是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工作时间的长短是界定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最重要的标准。因此,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同时,根据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加班分为三种: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周末即休息日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加班工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哪天工作一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我们倾向认为,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加班的问题。

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加班,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的特殊性,仍然应当按照三倍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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