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29|回复: 1

劳动法早餐:我到底该向谁要工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4-10 10: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质量管理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案例

  2014年5月10日,某种子销售公司聘请陈某培育、生产玉米新品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种子销售公司按月为陈某发放工资5000元,陈某的工作地点由该公司合作伙伴——某农业科技公司安排。2014年10月,陈某参加了农业科技公司关于培育、生产玉米新品种的调度会。2015年1月起,种子销售公司停发了陈某的工资。陈某多次找到农业科技公司和种子销售公司要求支付工资,但两公司均不予理睬。前不久,陈某一纸诉状将两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领取合法劳动报酬。
 楼主| 发表于 2015-4-10 10: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法

  本案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遇到的最大疑惑就是不知应该向哪个公司主张权利。要解开这个疑惑,笔者认为,必须明晰劳动关系的主体。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一、陈某与某种子销售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陈某通过种子销售公司聘请,该公司按月为其发放报酬。但陈某实际工作受农业科技公司管理。二、种子销售公司聘请陈某为其培育、生产种子,但该公司本身并无种子生产资格。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这种“超出”而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则当然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此看来,种子销售公司未能依法取得种子生产资格,其超出经营范围聘请劳动者生产种子的行为不合法。陈某提供的劳动是农业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其接受该公司管理,陈某的劳动受益对象亦应为农业科技公司,本案劳动关系的主体应该是陈某和农业科技公司,所以,陈某的工资应由该公司负责发放。

作者:樊英,湖南省常德市人社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QPDCA平台自律公约|QPDCA质量论坛 ( 苏ICP备18014265号-1 )

QPDCA质量论坛最好的质量管理论坛 GMT+8, 2024-11-19 12:23 , Processed in 0.117216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无锡惠山区清华创新大厦901室0510-66880106

江苏佳成明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