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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质量爱好者

38部门将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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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5 14: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财政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1.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3.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1.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第9条。
3.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从严掌握或不予批准。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联合惩戒部门:交通运输部。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5 14: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3.联合惩戒部门: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3.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3.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1.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3.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1.惩戒措施: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3.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5 14: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1.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工商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联合惩戒部门:国家网信办。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除上述第(一)至(十七)项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未年检企业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5 14: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1.本备忘录所列各部门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并通过本备忘录所列的方式和规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
2.工商总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部门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3.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与各部门有关司局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将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入原因、对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投资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违法性质、处理结果等信息)提供给各部门。各部门在接到数据后,依法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
4.工商总局和各部门分别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指导和要求本系统内部各层级单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机制,定期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以进行联合惩戒。

六、附则

1.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
2.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3.数据交换和共享具体事宜,由工商总局与各部门进一步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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