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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将运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上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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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5: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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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工作,提升认证机构上报业务信息的工作效率,国家认监委开发了“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上报平台”),并已将“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功能整合到“统一上报平台”。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1月15日起,原“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停止使用,各机构在“统一上报平台”执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上报工作。

     1 上报信息的范围
  凡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向国家认监委动态上报自愿性认证活动业务信息,上报信息的认证活动范围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在“统一上报平台”报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乳制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仍沿用现有方式,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报送)。

     2上报信息的时间和方式
   自2015年11月15日起,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当使用前期已分配的系统用户名、密码登录“统一上报平台”,并于认证活动开始三天之前完成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确需修改已上报数据的,修改时间截止到认证活动开始前一天的18:00点)。“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同时停止运行。

      3工作要求
 (一)各认证机构应做好“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和“统一上报平台”的使用衔接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自愿性认证活动相关数据。
 (二)各认证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指定一名联络人专门负责信息的上报工作,并将联络人信息于11月15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法律部(相关表格见附件)。
 (三)国家认监委将加强对各认证机构执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监督,定期对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活动信息与证书信息进行比对,并在我委网站公布各认证机构上报认证活动信息的情况。
 (四)对于认证机构瞒报、漏报、迟报数据或者上传虚假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国家认监委将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由地方质检部门加大对其监督频次和力度。
 (五)自2015年11月15日起,《关于建立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通知》(国认法〔2010〕60号)中涉及“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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