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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发布2015年第三批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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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22: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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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认监委公布2015年第三批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其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经审查,现将《实验室管理评审指南》等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以及实施日期如下:

2015年第三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1
RB/T195-2015
实验室管理评审指南
2016-7-1
2
RB/T196-2015
实验室内部审核指南
2016-7-1
3
RB/T197-2015
检测和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报告指南
2016-7-1
4
RB/T198-2015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通用要求
2016-7-1
5
RB/T199-2015
实验室设备生物安全性能评价技术规范
2016-7-1
  
12月7日下午,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了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发布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体现了简政放权、高效便民原则,落实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

从发布会了解到,为了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认证认可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制度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等,并适时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其中,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修订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质检总局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

据介绍,“立、改、废”过程中,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的部分审批与备案事项。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

同时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另一方面还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

据介绍,自2015年8月1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短短4个月,新批准认证机构共计9家,已经受理正在审批过程中的认证机构25家。而从2001年8月国家认监委成立至2014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共批准设立认证机构184家。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新批准认证机构31家,累计批准认证机构共计215家。

另外,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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