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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月后,天津爆炸事故的调查结果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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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6 11: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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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后,天津爆炸事故的调查结果终于出来了。2月5日,这项调查报告正式对外公布。大家最关心的肯定是事故的原因、危害,以及责任的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

在最后两项上,这份报告涉及的部门、层面可以说非常广,很多处理意见也称得上“前所未有”,包括了3个省级部门;除了被公安、检查追究刑责的,还有5名省部级高官收到党政追责。而在同时配发的答记者问中,事故调查组组长对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性质认定

国务院近日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事故危害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3救治与调查

经各方努力,事故救援及现场处置任务于2015年9月13日完成,清运危险化学品1176吨、汽车7641辆、集装箱13834个、货物14000吨。798名伤员得到妥善医治。

2015年8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等有关方面组成的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先后调阅文字资料600多万字,调取监控视频10万小时,开展模拟实验8次,召开专家论证会56场,对600余名相关人员逐一调查取证,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4事故原因

根据监控视频和地震台网的监测,一共发生两次大的爆炸,中间还伴随着一些小的爆炸。经过测算,这次事故总的爆炸能量相当于450吨TNT当量。

事发当日,在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里一共储存了7大类、111种、11300多吨危险货物,其中包括800吨硝酸铵、680吨氰化钠以及290吨硝化棉类货物。硝酸铵属于危险性极高的物质,是这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元凶。

经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品发生爆炸。


5责任认定

调查组认定,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调查组同时认定,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有些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交通运输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楼主| 发表于 2016-2-16 11: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6责任人处理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处分。


其中,5名被处分的省部级责任人是:

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孙文魁(天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何树山(天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何建中(交通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调查组建议依法吊销瑞海公司有关证照并处罚款,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同时,对天津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7事故影响

调查组还查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局部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没有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病例。目前,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已基本消除,受污染地表水得到有效处置,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正在进行分类处置与修复。对事故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和人员健康影响,有关方面正开展持续监测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8事故反思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八个方面的教训与问题,调查组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和建议,即: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企业均不得违法违规变更经营资质;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监管;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从业行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楼主| 发表于 2016-2-16 11: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组长答记者问-----

问:危险化学品仓库何以建在居住区附近?

答:它属于未批先建。如果要是经过正规规划许可,瑞海公司不会存在。

问:何以能够未批就建?

答:有关规划国土部门帮助瑞海公司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瑞海公司经过审批的图纸写的是普通货物,但设计图纸里写的是危险货物,也就是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骗取规划许可,然后施工建设。

问:骗取规划许可之后,其他监管部门和监管手段都失效了吗?

答:有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也就是说监管部门与企业相互串通,贪赃枉法。

问:安评和环评如何通过?

答:涉嫌弄虚作假。在消防设计的时候也出了问题,但都被放了过去。

问:瑞海公司一路被开绿灯放行,那么日常监管呢?如果进行正常的日常监管,瑞海公司不应该、也不可能变成一个失控的炸药包。

答:相关的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有监管系统,已经发现了硝酸铵这个问题,但像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团、天津海关包括海事部门都是能够发现有硝酸铵的,但是没有人吱声,没有人去监管这件事。

问:监管部门一路缺位,瑞海公司有什么背景吗?有所谓的人脉吗?

答:瑞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某,长期在这个行业里工作,非常熟悉行政审批这种程序。于某利用这种关系做铺垫,通过送钱、送卡、出资打高尔夫、请客吃饭这些不正当手段再拉拢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也就是天津市交委的分管领导和港口处的负责人,请求他们提供方便。天津市交委主管负责人竟然为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这种批复,帮助其获得危险货物的经营资格,而这种批复从来没有对其他企业使用过。

瑞海公司另外一位实际控制人董某,其父原来是天津港公安局局长(已经去世)。他承认利用其父亲过去的关系,在行政许可审批、日常监管这方面也为瑞海公司非法违法经营起了很大作用。

问:本次事故造成上百名消防员死亡,消防部门在事故发生之后进行处置时是否存在问题?

事故调查组技术组组长杜兰萍:原因一是因为消防力量到场之后向现场人员询问情况,现场人员不能提供准确信息,尤其是没有告知现场存有大量硝酸铵。按照规定,硝酸铵应该是直取直运,不允许在运抵区内存储。因为没有被告知,所以指挥员不能对火场的危险进行充分评估。企业违规超量存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远远超过了企业的设计能力,而且还严重违规,造成信息无法透明,消防人员无法掌握。

另外,从监控视频以及幸存消防员事后提供的消息来看,在爆炸发生前现场火灾一直呈稳定燃烧状态。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极短的时间间隔内连续发生两次大爆炸,虽然消防员已经撤离到最初发生火灾的运抵区外围,但是仍然处于爆炸的中心区内,猝不及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责任示意图.png
发表于 2016-2-20 13: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大,安全常识很重要!做事要看看周边:)环境!
发表于 2016-2-21 10: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官场,没事大家你好我好,问题出来了就开始查了。哎!
发表于 2016-2-21 15: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安全!安全!安全第一为什么只是喊喊?!
发表于 2016-2-24 13: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向“钱”看的后果………………。
发表于 2016-3-5 13: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处理的公司责任人是顶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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