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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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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6 11: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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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官网发布通知,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据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6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2015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据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6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经研究,现就开展“2015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检验检测统计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资质认定工作以及服务和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明确负责的分管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经费、人力以及组织保障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撑,制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任务分工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并作为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统计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

  (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所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统计工作。

  (三)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在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同时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但无行业评审组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

  (五)其他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由统计办负责其统计工作。

       三、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上一财政年度的统计数据应于当年5月前向国家统计局上报。2015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如下:

  2016年1月,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国家认监委已发布于认监委门户网站www.cnca.gov.cn以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系统网页),提前开展动员。

  2016年2-3月,各单位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统计制度及直报系统培训、数据上报和数据审核汇总。

  2016年4月,国家认监委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汇总统计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

  请各单位结合上述时间安排,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在2016年4月底全部完成。

       四、监督检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要求,依据本通知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在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对统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严重错误等问题,并责令有关机构改正。

  国家认监委将组织对各单位开展的统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国家认监委也将在2016年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中,就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时,统计工作完成情况也作为2016年对直属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五、相关要求

  (一)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依次列明多张资质证书;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进行统计,在“地址栏”应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二)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依次列明获得的所有资质认定证书情况。

  有关省级质监部门和行业评审组可以通过直报系统查询由本单位发证或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三)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必须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统计数据。逾期未上报统计数据的或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情况采取警告、公布名单、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或将其列为不诚信机构进行加严监管等措施进行处理。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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