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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之橙”还能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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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0 19: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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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榨的橙汁往往鲜香浓郁,滋味爽口,且含有大量丰富的营养元素,近年来市场上的现榨橙汁机遍地开花,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追捧,这些橙汁是否就真的安全卫生?近日,“天使之橙”牌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深陷舆论漩涡。

自2019年1月以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以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使之橙”现榨机在使用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对其施以行政处罚,而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验证认定“天使之橙”符合安全生产,不予立案。检测结果两地各异,定论不一,有专家表示,或与部件、食品的认定差异有关。

2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报维持原判,重申“‘上下爪’与橙汁相接触”。2月20日,“天使之橙”微博回应此事,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鉴定报告等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9: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场稽查局发处罚信息:

“天使之橙”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

2019年1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一份处罚信息显示,“天使之橙”现榨橙汁机内部压榨橙子的“上下爪”部件已接触橙汁食品,该现榨橙汁机属于与食品相接触相关产品。经鉴定,该设备内部“上下爪”部件材质为铝合金,未覆有有机涂层;当事人用于经营的橙汁属于酸性食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的规定:“金属材料和制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触面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与酸性食品接触的榨汁机“上下爪”设备为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合金,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的上述规定。
当事人通过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销售现榨橙汁的经营行为,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应当为“自制饮品的销售”。截止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在深圳市经营的59台设备共销售了现榨橙汁79938杯,销售额1199070元。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年第71号)规定,当事人销售收入即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为119907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此外,处罚信息还显示,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申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9: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最新通报维持原判

“天使之橙”要求公示鉴定报告

2月19日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博发布通报,再次确认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等两个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99070元。此外,通报最后公布了榨汁模拟实验所采取的验证方法,最后得出结论,“‘上下爪’与橙汁相接触”。

针对这一通报,2月20日上午,“天使之橙”微博再次回应此事,文中要求深圳市场监管局公示鉴定报告、材质报告、组件照片、实验视频等多种鉴定材料,“请贵局立刻向我司及广大消费者公示,对我司‘上下爪’进行榨汁模拟实验的视频记录,以及清晰完整的涂抹过程记录!”

截至2月20日下午两点,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9: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使之橙”发声明称:

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成立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局不予立案

2019年2月16日,“天使之橙”微博发表声明称,“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不符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报道,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该公司强调,“我司通过了国际检测机构SGS对整套终端运营管理体系的评估验收,以及包括IS9001在内的多项重要质量认证。并于2014年获得‘无人售货业态现制现售饮品类’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南都记者发现,声明中另附有1月25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局关于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线索移送情况的复函,函中指出,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局现场验证,铝件上爪、铝件下爪均未接触橙汁等酸性物质,“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成立,故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楼主| 发表于 2019-2-20 19: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地检测结果不同

或与部件、食品的认定差异有关

同样的产品,深圳、上海两地检测结果为何不同?上海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此前接受《每日经济新闻》时表示,该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铝合金部分是否接触到橙汁,而深圳与上海两地监管部门对于铝合金部件和酸性食品的接触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即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上下爪的聚丙烯部件是塑料材质,不属于铝合金部件的一部分,而深圳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其是一个整体。另一方面,深圳市场监管部门可能认为接触了橙子表皮就属于接触到了酸性食品,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则认为接触橙子果肉和果汁才属于接触酸性食品。“不过,相关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直接对橙汁产品进行抽样,制定食物中的铝迁入限制性标准。”

而针对深圳市场监管局披露的另一个违法行为,即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一事,“天使之橙”并未在16日的文件中直接给出回应。对此,曹竹平向《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表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也构成处罚理由,这与‘自动贩售机中多个与食品接触的部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处罚理由,要分开看待。”

采写:南都记者邱墨山 李榕 实习生龚菊

部分内容综合《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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