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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
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孙希利,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事故车间作业监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其中,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11人,包括:
1.徐淑坤,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云重,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副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杲鑫,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赵志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办公室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陈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总监兼总经理助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李保勇,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姬国忠,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道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孔凡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肖思超,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苗庆明,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宋喆,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冷媒组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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