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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的继续有效、作废、代替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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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0: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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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存在一个普遍问题:很多人在使用标准时,混淆了标准继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认为标准一旦更新,以前的标准就不可再使用了。这是一个概念性的错误。
    选用标准时,一定要查看标准的前言。标准的代替、部分代替、废止、强制性条款等许多信息,均在前言中体现。我们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使用产品的具体条件选择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有四类标准属于作废标准:
    1.已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旧标准;
    a) 强制性的标准一定要用最新的,旧的自动废止。
    b) 推荐性的标准如果在前言部分没有明确提出废止,只是代替,则新、旧并存,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只有前言中写明“本标准代替并废除……版本”,则旧版本的就不能用了。
    2.审批单位已宣布废止的标准;
    3.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
    4.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
    第二,若在推荐性标准中,出现“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代替……”字样,是指在满足“适用性”的情况下,旧版本可以继续使用。

发表于 2014-1-17 13: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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