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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欧盟CLP法规首个过渡期正式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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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1: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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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发出提醒:从2012年12月1日起,企业必须更新物质和混合物的安全数据表(SDS)以符合欧盟REACH法规的修订,尤其是所有危险物质的标签和包装都必须符合CLP法规。    CLP法规分别对物质和混合物设立了两个截止期限,分别为2012年12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在2012年12月1日之后,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物质必须同时根据CLP法规和原有的67/548/EEC指令标准进行分类,并体现在SDS和标签上。同时考虑到已在市面上流通的商品的实际情况,特地为已投放市场的物质设置了一个两年的缓冲期,规定这些商品仅在2012年12月1日前完成更新即可。
    因此,2012年12月1日之后,所有在欧盟市面流通的物质必须符合CLP要求,企业出口欧盟的物质如果还是仅仅采用了原有的67/548/EEC指令下的分类,将面临货物被海关扣留乃至无法清关的风险。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和外贸采购单位:详细了解欧盟CLP法规的标准更新,从包装、标签、语言等各方面予以确认,确保产品的各项指标内容符合新标准要求。同时,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确保产品顺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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