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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工伤保险待遇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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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22: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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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2年7月1日起,扬州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37。
根据通知精神,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三类人。

    第一类人为:2012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下同)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第二类人为:2012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该类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扬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类人为:2012年6月30日前,因公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37。职工根据个人的标准乘以工伤保险待遇的系数,就可以算出自己实际可拿多少钱。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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