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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150号》汽车三包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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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1: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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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
2013-01-15

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2月29日


发表于 2013-1-15 12: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是需要勇气的。
发表于 2013-1-15 22: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质检总局今天(15日)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历经8年漫漫长路,家用汽车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终于照进现实。
    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灯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新规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
    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负责。处长李明刚在接受中国之声专访时坦言,“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的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的过程中,容易处于劣势、弱势。”李明刚强调,目前的三包规定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没有纳入规章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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