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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可以规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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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6: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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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

我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长短周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7.5小时,即长周每周工作6天(总计超过了40个小时),短周每周工作5天(总计只有37.5小时),公司可否主张平均不超过40小时?若员工以超时加班为由要求补发加班费,该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根据规定,标准工时制指的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只要保证以上的工作时间,即合法,那么员工也就无法主张加班费了。

工作时间规定的是每周的工作时间,按照公司目前的操作,长短周中的长周已经超过了标准工时规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想要不支付加班费,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调整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五天半,即前五天每天工作7.5小时,第六天工作2.5小时。再或者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可以看出以上的时间设置也是根据标准时间工作来计算的。也许有人要问,每周工作6天,那第6天岂不是要周末加班,支付双倍工资?非也。法律规定:并非是周末上班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是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不能安排调休的,才支付双倍工资。对于每周工作六天的情况,第六天就不属于休息日,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日操作。

第二种,申请综合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工作制,分为以月为周期、以季为周期以及以年为周期,是在所属周期时间内计算总工时的计算方式。即如果公司申请了以月为周期,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那么公司在月内的总工时为166.67小时,只要不超过总时间,就无需支付加班费。

发表于 2013-4-8 20: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也可以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4-8 20: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少公司大小礼拜休息,即一周工作5天,下一周工作6天的,但每天只上7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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