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88|回复: 0

世界知识产权日调查:超九成深企诉苦“维权成本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30 20: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质量管理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4月26日是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得知,检察院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已向深圳市45家高新企业发布了问卷,就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研究中心的工作评价等展开调查。这些企业涉及电子通讯、互联网、生物制药等行业,均是享受深圳市政府便利服务的“直通车企业”,调查结果显示,深圳企业的总体知识产权状况并不乐观。
    问题:1.本土企业商标侵权案年增逾50%

    “企业保护品牌、争创名牌的过程中,最头痛的是仿冒、假冒行为。”侵犯商标类的犯罪成本低、“回报”高,知名企业大呼“伤不起”。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认为司法机关应该重点打击这类犯罪。

    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三年期间,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008件1568人,其中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就有609件1137人,占60%以上,并且每年侵犯商标权案件数都在以超过50%的速度递增。侵权对象以名牌电子产品为主,除了“苹果”、“三星”、“诺基亚”等名牌屡屡遭殃,“华为”、“中兴”等深圳本土企业的知名品牌正越来越多地被不法分子盯上。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深圳的商业化水平很高,侵犯商标权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他们捕捉市场动向敏锐,组织能力强,调用资源快,生产效率高,一下订单就有人供货。并且由于当前深圳集中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制假售假行为变得更加隐蔽。有的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在不同的地方生产零配件和产品标识后再集中组装;有的将采购、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全部放在互联网上完成;有的只在店面摆上样品,直接将顾客带到库房交易。

    2.“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文亟须修改

    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就立刻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调查问卷中,近五成企业把矛头指向“侵犯商业秘密罪”,认为这是当前保护知识产权中最迫切需要修改的条文。

    刘某华是某通讯公司员工。2011年10月,他打算“跳槽”,在通过邮件向某技术公司发送求职信息时,附上了自己参与制作的一份附件,内容为公司组织6名专职人员、花费将近一年时间编写的非洲某国电信项目的绝密文档。经评估,该商业秘密被侵犯给该通讯公司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92万元。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起诉后,2012年12月14日,法院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统计,2010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6件7人,2011年为10件21人,2012年为9件17人。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直接经济损失要达到50万元,入罪门槛高,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得不到惩处,企业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员工跳槽或自立门户带走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也很多。有些技术人员到其他一、二线城市发展,很长时间我们才发现商业秘密泄露。”

    3.高新企业诉苦“维权成本高”

    2012年,深圳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29万亿元,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达61%。以自主创新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深圳的第一支柱产业。

    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企业认为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办案成本过高,鉴定困难,赃款追缴困难等问题。

    在被问到“目前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91%的企业的答案选择了“维权成本高”。中兴通讯公司法律顾问邓显亮曾以侵犯商业秘密立案为例,细数企业维权所需的成本。在立案前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和损失评估,一次商业秘密鉴定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几万元,损失评估至少也要几万元,在鉴定和评估工作中,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整个过程耗时耗力,旷日持久。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如果毁灭、隐匿证据,将给案件侦破带来致命的障碍,企业维权可能前功尽弃。

    症结:“两法”衔接机制存在问题

    在此次调查中,对“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情况”,七成企业认为“缺乏信息共享平台,相互间存在信息壁垒,尚未形成健全的对接机制”,超四成企业认为“尚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两法衔接流于形式”,超三成企业认为“各自为政,衔接不畅,严重影响打击效果”。

    事实上,2012年深圳市就已制定《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但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涉及多个执法机关,如市场监督、文化、烟草、城管、海关等,实际查处的也很多,但移送公安机关的却是极少数。造成衔接不畅的原因有多方面。”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首先,各方责任不明确,执行主要靠自觉。除了主动报备的以外,检察机关往往难以了解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中录入的案件数量少,信息简单,“很不实用”。

    其次,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不同的要求,导致一部分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因证据固定不符合起诉标准、移送案件延迟等原因无法定罪。例如,叶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相关部门查处后,没有及时移送,导致丧失侦查时机,相当一部分证据灭失无法补救,对后期起诉工作造成困难。

    第三,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前期工作往往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中专业人员的协助、配合。而行政执法部门有时以案件是刑事案件为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场后就撤离。

    检察官介绍了比较理想的一个衔接案例:深圳市宝安区烟草部门在执法中,一旦发现达到追诉标准,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现场执法,为证据的及时收集,尤其是言词类证据的收集,以及案件的侦破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检察官称,“可以考虑将该模式进一步细化和推广。”

    期望:应提供更多法律服务

    调查中,企业普遍提出应多邀请公、检、法办案实务部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专家和大型企业法务人员开展专题讲座,举办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或培训班,为各界人士提供沟通和交流的互动平台。

    2012年4月,研究中心组织办案骨干深入华为、中兴通讯、航盛、腾讯、创维、大族激光、研祥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进企业”活动。10月,又邀请专家团队专为深圳58家重点高新企业举办了“深圳直通车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培训班”。航盛公司总裁、市人大代表杨洪惊讶地发现,“以往的员工培训,我们一再要求听课纪律,还是有不少人中途离席。检察院的知识产权培训,本来只要求部门高管和技术人员听课,可是课上了一半,听课的人数已经增加了一倍。”

    在这次调查中,98%的企业提出希望检察机关2013年继续开展法律宣传培训活动,并向其他直通车企业和中小企业延伸。

     研究中心副主任邱伯友表示,“深圳有的企业起步比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像华为、中兴、腾讯以及很多企业的法务部的力量非常强,我们打算请他们给正在成长的企业讲课,帮助他们预防和处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QPDCA平台自律公约|QPDCA质量论坛 ( 苏ICP备18014265号-1 )

QPDCA质量论坛最好的质量管理论坛 GMT+8, 2024-9-28 14:14 , Processed in 0.089481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无锡惠山区清华创新大厦901室0510-66880106

江苏佳成明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