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387|回复: 1

行业提示:欧盟再次修订CLP法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9 21: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质量管理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近日,欧盟再次对《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进行修订。欧盟本次对CLP法规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不稳定化学气体和非易燃气溶胶属危险品分类;二是合理的警告语;三是废除对物质分类为腐蚀金属的贴标要求,但与皮肤或眼睛接触的产品除外;四是对容量不超过10ml的产品,减少内包装的贴标,但只针对外包装拥有完整标签的产品,或该物质和混合物只用于科学研究和开发、质量控制分析的用途。
    “物质”于2014年12月1日生效,但以下情况除外:物质已经按照法规(EC)No 1272/2008正确分类、标签和包装,并且在2014年12月1日前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不需要根据新欧盟法规No 487/2013重新分类,贴标和包装;该过渡期于2016年12月1日截止。“混合物”于2015年6月1日生效,以下情况除外:混合物已经按照(EC)No 1272/2008或1999/45/EC指令正确分类、标签和包装,并且在2015年6月1日前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不需要根据新欧盟法规No 487/2013重新贴标和包装;该过渡期于2017年6月1日截止。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以下企业须对此次修订引起高度重视:所有在REACH法规下需要注册的物质企业;所有输欧的农药和生物杀灭剂企业,不论其年出口吨位大小;所有输欧的物质的制造商、贸易商、分销商,不论年出口吨位大小;所有输欧的混合物的制造商、贸易商、分销商,不论年出口吨位大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QPDCA平台自律公约|QPDCA质量论坛 ( 苏ICP备18014265号-1 )

QPDCA质量论坛最好的质量管理论坛 GMT+8, 2024-11-15 10:12 , Processed in 0.098121 second(s), 21 queries , Gzip On.

无锡惠山区清华创新大厦901室0510-66880106

江苏佳成明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