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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今年5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现将该规定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查上报工作以及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 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
(二)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第七条 在注册计量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二)申请变更专业项目类别的,应当提供相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及聘用单位同意证明。
第八条 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需按照规定通过资格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证》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程序取得。
第十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后,按照规定通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取得。
第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指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计量组织(机构)不具备相应能力,可以由质检总局或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考核。
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十二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据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需求,按计划分批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
(二)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考核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由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确定。
第十七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包括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校准)证书的出具等;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包括计量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知识等。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中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及格,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60分为及格。
第十八条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每个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聘请2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1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时,可以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主考人。
第十九条 组织考核单位对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均合格的申请人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成绩进行备案,保留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2年。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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