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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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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21: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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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于2011年6月应聘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M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经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公司组织学习了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员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每月发放保密费用,员工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8月,沈某提出了辞职申请,经M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N公司在市场上发布了相同功能的产品,M公司经深入调查后,认定是沈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沈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M公司的申诉请求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21: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一般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21: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M公司的申诉申请。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可以追究相关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离职人员在承担保密的义务的同时也有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保密协议规定离职人员的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则离职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此外,竞业禁止协议也是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保持竞争力的方式。《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表于 2013-8-30 07: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国家颁布了 知识产权管理的国标 以前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实际操作起来比较难
发表于 2013-8-30 08: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公司支付了员工的保密费,那么员工在离职以后双方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就不得在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不得透露给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这点毋庸质疑~
    但现实情况中全部的公司都会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注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但是很多公司都是没有支付员工的保密费用的,这种情况下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利用原公司的资源从事商业活动的数不胜数!也没有几个公司去打官司的,即使打官司了也基本上会输!现在公司招聘不就有一条嘛:有客户资源者优先!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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