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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培训协议,要不要赔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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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4: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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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是某公司员工,公司计划出资送袁某去参加业务培训时,袁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这个课程,不必再另行培训,但要求公司给予报销费用。公司同意了袁某的要求,给予报销费用2万元。一年后,袁某因跳槽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已报销了袁某的培训费,袁某应当为公司服务五年,否则就应当进行赔偿,对袁某的辞职不予同意。袁某不接受公司的说法,认为公司只是报销了一些费用,并未对自己进行过培训,而且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要求自己服务五年没有依据,自己按规定辞职,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对此,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3-11-29 14: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是事先没有做好惹的祸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7: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心 发表于 2013-11-29 14:37
这都是事先没有做好惹的祸

案例解析:他们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未就培训事项签订协议也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辞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责任?在这方面,劳动部门是有明确答复意见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出资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公司报销了袁某的培训费用,可以认定公司出资对袁某进行了培训;双方未就培训后的服务期进行约定,按规定可以作五年服务期计算;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袁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袁某经公司培训后工作一年即提出辞职,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袁某赔偿培训费损失;培训费损失的计算,应按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的规定进行。因此,袁某按规定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损失,应支付的培训费用为1.6万元。
发表于 2013-12-5 15: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13-12-5 22: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签了好几份这样的协议,那不是生不由己了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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