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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友谊的真诚 于 2013-12-6 20:04 编辑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 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 焚烧量 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 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