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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分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处理、整备、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及其伴生矿的矿冶过程产生的废物,对这类废物的环境管理可参照执行。 2、术语 2.1 放射性废物 为审管的目的,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2.2 放射性气载废物 含有放射性气体和气溶胶,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气态废弃物。 2.3 放射性液体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液态度弃物。 2.4 放射性固体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的固态度弃物。 2.5 豁免废物 含放射性物质,并且其放射性浓度、放射性比活度或污染水平不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的废物. 2.6 清洁解控水平 由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以放射性浓度、放射性比活度和/或总活度表示的一组值,当辐射源等于或低于这些值,可解除审管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