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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油新生产汽车及在用汽车的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 1508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 5181-85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GB 14761.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T 384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GB/T 384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 欧洲91/441/EEC附录3第一类试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3.1 燃油汽车 指用汽油、柴油作为发动机燃料的汽车。 3.2 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3.3 M1、N1类和M2类车 M1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N1类车: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M2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4 重型汽车 重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t的汽车。 3.5 基准质量(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6 最大总质量(GVM)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7 第一、第二类车 第一类车: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GVM≤2.5t的M1类车(即通常所指的轿车)。 第二类车: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8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人库或出厂的汽车和新进口的汽车,其行驶里程在300Okm以内(含3000km)的汽车。新上牌照时,由于某种原因行车里程已超过300Okm,仍按新生产汽车标准执行。 3.9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10 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气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及黑烟。 3.11 颗粒物(PM) 颗粒物(PM)是指在最高温度为325K(52℃)的情况下,稀释后的汽车尾气经过滤器收集到的组分。 3.12 双怠速污染物 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及高怠速(2000±50r/min)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排放浓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