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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双怠速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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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20: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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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其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车辆最大总质量在400-2500kg,最大设计速度不小于50km/h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于新车抽检及在用车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1999年7月1日以后生产和1999年7月1日前上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84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车双怠速污染物
指汽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及高怠速无负荷(2500±50r/min)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
3.2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3.4 第一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规定的第一类车是指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2500kg,且最大设计速度不小于50km/h的轻型汽车。
3.5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未上牌照的汽车和新进口的汽车,其行驶里程在3000km(含3000km以内)的汽车。新车上牌照时,由于某种原因行车里程已超过3000km,仍可视为新生产汽车。
3.6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2 过量空气系数(λ)
燃烧1公斤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130轻型汽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DB 31-234-19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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