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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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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20: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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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试验分类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燃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代用燃料,厂定最大总质量GVM不大于35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本标准的轻型汽车是指M1类车、N1类车和厂定最大总质量GVM不超过3500kg 的M2类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 5181-85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欧洲ECE-R83/01 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M1、N1和M2类车
M1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N1类车: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M2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2第一类车
本标准规定的第一类车是指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厂定最大总质量GVM≤2500kg的M1类车。
3.3第二类车
本标准规定的第二类车是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之外的其他所有车辆。
3.4 基准质量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5 厂定最大总质量(GVM)
厂定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6 排气污染物
排气污染物是指从汽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及颗粒物(PM)、碳氢化合物以碳原子(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为1:1.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颗粒物是指稀释后的排气在最高温度325K(52℃)的情况下经过滤器收集到的组份。
3.7 型式认证试验
由制造厂提供一辆该厂将投产的新车型代表车辆进行试验。
3.8 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从已经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试验。

131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29-19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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