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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顾客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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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4 13: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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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学习一下16949技术规范中8.3.4顾客弃权
无论何时,当产品或制造过程与当前批准的不同时,组织在进一步加工之前应获得顾客的让步或对偏离的许可。
组织应保持有效期限或授权数量方面的记录。当授权期满时,组织还应确保原有的或接替的规范与要求的符合性。被授权的物料装运时,应在每个发运集装箱上做适当的标识。
此要求同样适用于所采购的产品,在提交给顾客之前,组织应批准由供应商所提出的请求。
问题:
1.在发运时你们在发运包装(含集装箱)上做什么样的标识?有标识吗?
2.供应商做了相关的产品或制造过程变更(含异常),你们接到供应商的反馈信息后,怎么批准他们提出的请求?要报备顾客批准吗?
发表于 2014-1-9 11: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在说顾客让步接收的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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