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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之争,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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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0 14: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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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之争,你怎么看?
  2009年1月,张某入职某康体公司,任健身教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天数不固定。2010年1月,该健身俱乐部以张某教学水平落后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同意,但经朋友指点,由于一年来其每周六都上班,应获得双倍的工资作为加班费,于是他要求公司支付一年来的周六加班工资。该公司则主张双方约定的工时制度是综合工时制,并且实施该制度已经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张某的工作时间按周计算,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对此,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4-2-20 15: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有两个点:
1、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
2、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天数不固定。
如果张某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周六上班就能算加班费,因其工作天数不固定;
如果张某每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那多余的工作时间就应计算加班费。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4-2-20 16: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suqh2012 发表于 2014-2-20 15:54
这里有两个点:
1、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
2、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天数不固定。

【今日案例解析】
  国家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事业单位最迟应当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但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特点需要而导致生产、工作任务不均衡的,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本案即是如此,康体公司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向劳动部门申请了教练的综合工时制并获得批准。
  在本案中,康体公司为教练岗位申请的是以周计算工作时间,那么只要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即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是不属于加班的。所以,张某主张其周六的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张某是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使总时间还处于40小时以内,康体公司仍应按照三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发表于 2014-2-20 19: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suqh2012 发表于 2014-2-20 15:54
这里有两个点:
1、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
2、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天数不固定。

我赞成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4-2-21 08: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Q168 发表于 2014-2-20 16:05
【今日案例解析】
  国家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事业单位 ...

学习了,一个深刻了解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谢谢黄总的仔细解答!
发表于 2014-2-21 08: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wutiansheng 发表于 2014-2-20 19:50
我赞成你的观点,

非常感谢!我也只是凭借自己了解地情况进行了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14-2-21 08: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suqh2012 发表于 2014-2-21 08:57
学习了,一个深刻了解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谢谢黄总的仔细解答!

不是我的解答,我是转引人力资源专家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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