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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与约定续延相遇时,应以哪一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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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4: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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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2004年8月1日,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派遣段某至某外资机构上海代表处工作,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如合同期满后,段某与该派遣公司及代表处均无异议,且段某继续在该代表处正常工作,则视为劳动合同续延一年。之后段某一直在该代表处工作。2008年5月段某生育休息,休完产假后其继续在该代表处工作。2009年4月,该外资机构上海代表处向劳务派遣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段某哺乳期满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2009年 5月,该劳务派遣公司书面通知段某将于2009年5月15日终止劳动关系。段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后,段某提起诉讼,坚持其请求,那么,你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4-3-20 15: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案例解析-案例解析仅供参考】
  本案系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遇哺乳期而依法顺延,同时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续延条款劳动合同又依约续延时,当事人对于如何判断这一劳动合同是法定顺延,还是约定续延发生分歧而产生的纠纷。本着保护劳动者利益优先的劳动立法原则出发,根据本案讼争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各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提出异议的行为,该劳动合同到期日应依约续延至2009年7月31日,而非依法顺延至2009年5月15日段某的哺乳期结束。故法院会判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该外资机构上海代表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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