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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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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16: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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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28日,而我司在职人员有满十年且达到退休年龄,员工要求补齐社保缴纳,而公司社保缴纳从2010年开始,如果要给员工补缴,这是一笔庞大的费用,请问还有其他方法既可避免违法又可满足员工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6: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保险问题的现况】社会保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的问题点有二:一是工作期间社会保险未缴或欠缴问题,二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普遍按最低基数而非按实际工资。这样一个涉及每个员工、每家企业的政策,政府相关部门,无论是人社部门还是法院,都相当慎重,目前的执法环境是:涉及社会保险的业务归人社部门的监察大队管理,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而监察大队一般采取调解的方式,以减少社保纠纷对整个社会的震荡。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6: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监察大队目前对超过法定年龄二年起的社会保险补缴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结论】对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人社部门和法院均认为在退休后二年内有权主张社保补缴。由于养老保险事关员工的后辈子,员工必全力以赴,唯一的办法是协商,尽可能降低支付金额。所以建议企业逐渐提高参保比例,以免以后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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