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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能要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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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0 14: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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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赵某今年3月份入职某公司,月薪为6000元,但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月薪是3000元,剩余的3000元采用费用报销的形式来支付,赵某每月提供发票按期报销,如愿地领到了实际每月6000元的工资。不久前,公司与赵某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赵某以为是补6000元,就爽快地办完离职手续走了。一个月后,赵某收到了公司打来的经济补金,但却只有3000元,赵某有意见,找公司询问,公司的理由是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合理合法。明明是每月实际工资6000元,但就因为其中有3000元是通过费用报销来领的,补偿金就损失了一半,赵某觉得很冤,但又拿不出其它证据来证明,有苦说不出。对此,你怎么看?
 楼主| 发表于 2014-4-10 16: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从2008年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计算,应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现在单位的做法就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果赵某不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他的补偿金就会缩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会少掉。
单位利用劳动合同中或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侵犯职工权益的案例层出不穷。许多职工,尤其像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对劳动法律法规并不熟知,往往容易落入部分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多长个心眼,确保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既符合事实又合乎法律。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善待职工其实也有助于单位的发展,耍小聪明,侵犯职工权益,最后只会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发表于 2014-4-10 16: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单位好象都是这样在搞,比如合同一个数字,现金再补偿一部分。
发表于 2014-4-10 19: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现在很多私人企业都是这样的 我的工资就是这样的 我也担心有一天走上这样的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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