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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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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5 18: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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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苏州某公司一直都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有缴交社会保险,但最近却碰到麻烦了。这不,公司员工杨某离职后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2011年底到2012年,共11个月工资,累计55000元。公司觉得不可思议,于是找其劳动合同,但却因之前HR主管的人事调动频繁,工作交接不当,现在怎么也找不到杨某的劳动合同及发放签收表了,只是在劳动部门有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算不算公司有跟杨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4-15 18: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员工杨某一直在公司正常工作,社保由公司照常缴纳,工资福利照常发放,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未给员工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且劳动部门能够查询到公司的合同备案,证明公司当时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因为保管不善致使遗失,不应仅以公司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过分苛责,致使员工获得不当利益,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与立法初衷。
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过程中,发生纰漏是常有的事情。倘若遗失了劳动合同,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签订过书面合同的事实,员工主张起来,是很难避免支付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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