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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严重违纪,单位解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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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8: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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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自1989年起在甲工厂工作。双方于2003年12月25日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2月8日,张某经某医院诊断患有心脏病,医院开具病假单医嘱其病休三个月至5月7日。张某于是将2月8日至5月7日的病休证明交到甲工厂,此后便未再来工厂工作,直至2011年6月,经甲工厂多次催促,其未再办理其他手续。2011年6月10日,甲工厂以张某违反该厂有关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11年7月1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确认甲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认为,按照其工作年限其应享受两年的医疗期,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甲工厂答辩认为,张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严重违纪,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解除合法。你怎么看?
 楼主| 发表于 2014-4-24 18: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
1关于医疗期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如无符合相关规定情形,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2、关于本案中甲工厂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在本案中,张某被诊断患有心脏病并经医生建议进行病休,依法享有两年的医疗期,但张某休病假仍有义务按照某厂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张某仅仅办理了2011年2月8日至5月7日的病假手续,而未办理2011年5月8日至2011年6月10日的病假手续,因此,甲工厂依照相关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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