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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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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15: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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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2012年12月,小程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工作,半年后辞职。2013年7月,他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公司仅支付过加班工资4000余元,并未足额支付,故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万余元。仲裁裁决认为,公司已支付小程加班工资4000多元,但该加班工资系以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存在不妥,应以小程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计算,故裁决公司尚需支付小程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8000余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当地法院上诉,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班费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仲裁裁决以小程月收入4000元作为计算基数实属错误,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对此,你怎么看?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15: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以不同的比例为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其参照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虽然本案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但该约定违反上述规定。仲裁据此以约定的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法院应裁定驳回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不过,这个也要看小程的月工资结构,如果小程的月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绩效或提成工资,合计为4000元的月薪,那么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核算其加班费是可以的。除此之外,各地仲裁部门及法院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性差异,会有不同的判决习惯和惯例,即有的地方赞同或执行应按员工月薪来核算加班费的裁决。有的地方则不同,认为按合同事先约定好的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来核算加班费的,应遵循合同的约定,企业以此核算员工的加班费并不违法。即劳动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就应按月薪来计算员工加班费。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虽说是一样,但因各地的理解和执行的偏差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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