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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各科(所)设立考勤登记簿,由专人负责每天的考勤登记。于每月四日前交上月考勤登记簿交考评力,请病、事假者附上经审批同意的假条。 (二)考勤登记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加班、补休、出差、学习等内容。考勤登记簿与打卡机记录相符,并在考勤登记簿上注明原因。 (三)考评办不定期进行考勤抽查,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还在午睡或外出办私事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回中心的,按迟到处理。 (四)请病、事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满后要办销假,需续假者应另办续假手续。 (五)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六)对违反规定,经常迟到、早退、无故脱岗者,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迟到、早退、脱岗月累计达三次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奖金或津贴100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白服、戴胸卡,违反规定的:对中层干部处以罚金100元,对一般工作人员处以罚金50元。非工作需要,不得将白服穿出单位,违反规定的:对中层干部处以罚金100元,对一般工作人员处以罚金50元。 (八)旷工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和补贴工资。对连续旷工时间未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未超过三十天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本中心有权予以除名。 (九)病假:病假按日扣发补贴工资。病假三天以上的,病假期间发基本工资的85%,病假六个月以上者,经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办理病退。经鉴定后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一年仍不上班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事假:事假期按日扣发补贴工资,事假按日基本工资的75%核发,对事假一年累计超过三个月者,不准参加本年度的职称晋升评审,并不予晋升工资。 (十一)婚假:职工婚假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3天,晚婚假18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未达到晚婚条件者,双方均不享受晚婚假。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路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工资照发。 (十二)丧偶: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事假7天,职工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工资照发。 (十三)产假: 1、女职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发基本工资,补贴工资不发。 2、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5%发给,补贴工资不发。 3、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工资照发。 4、其它有关计划生育相关事宜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版)执行。 (十四)法定节假日 1、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放假天数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2、星期六、星期日放假二天; 3、妇女节(限于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4、“大尔代”节(限于回民)放假一天; 5、法定节假日期间照常工作的不增发工资,可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调(补)休;0 6、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五)假期调(补)休 调(补)休原则上随时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随时休完的,科室同意报人事科批准可累计使用,但累计天数最多为七天。调(补)休当年使用有效,次年作废。 (十六)休假 1、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安排一次休假。其中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 2、当年的休假天数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 3、休假中遇到法定节假日时,按法定节假日的天数顺延。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1)当年累计病假超过二个月的; (2)事假累计达七天的; (3)当年已享受探亲假、产假的; (4)当年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工作的; (5)当年累计旷工达三天以上的; (6)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7)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8)脱产学习人员享受寒暑假的; (9)上一年度迟到、早退、脱岗次数累计达到十五次。 5、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假的,当年的公休假可与下一年度的公休假合并使用,但不能隔年使用。 (十七)探亲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二十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见习、实习和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4、其它有关探亲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学习 1、中心公派职工外出学习的,一切待遇按正常工作标准执行; 2、由职工本人提出学习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核发,补贴工资不发。 二、请假制度: (一)审批程序 1、中心主任、党委书记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分管厅长审批,超过三天者,经分管厅长同意后报厅长审批。 2、中心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由中心主任审批,超过三天者,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厅长审批。 3、科室负责人请假二天以内者,由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超过三天以上者,由中心主任审批。 4、科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4天由中心主管副主任审批,5天以上由中心主任审批。 (二)事假 1、事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方能生效。 2、每月事假不得超过6天(含6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含15天),特殊情况由中心主任特批。 3、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补假。 (三)病假 1、病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三天以上的须提交《疾病诊断书》,经领导审批后生效。 2、凡因急病、重病、不能亲自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 (四)请假获准后,将《请假申请单》、《疾病诊断书》,报中心办公室和考评办为工资核算备案。 请假人员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必须按原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办理。对不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和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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