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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认监委发布2014年第37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暂停国家精细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的公告》,暂停该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6个月。
公告指出,国家精细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因违反《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据《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自2014年11月5日起,对该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暂停授权6个月,暂停期间不得以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依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授权6个月,暂停期间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一)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检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定期监督评审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的;
(三)未按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上一年度与授权有关的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的;
(四)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验能力不能持续维持或者其检验水平与其它同类检验机构相比已明显落后的;
(五)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等活动的;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乱收费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的;
(八)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被注销、停止或者撤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自注销或者撤销授权之日起30日内将国家质检中心印章、授权标志章和授权证书交还国家认监委。
国家精细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认监委授权从事精细石油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证书号:国认监认字(400)号),授权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19日。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质量与认证微信独家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