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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拒不开离职证明 单位被罚万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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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8 20: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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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三十的赵女士,在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研究院”)工作5年合同期满后,因迟迟未拿到离职证明、社会保险未转出,将设计研究院告上东城法院,要求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11元;支付拒不开具离职证明及转移劳动保险导致无法再就业的损失10万元。 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设计研究院支付赵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11元,同时支付赵女士工资2735元。

设计研究院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2015年1月20日,市二中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设计研究院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设计研究院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3月10日,赵女士到东城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东城法院执行庭靳欣法官接到赵女士申请后,当天立案,并与设计研究院联系,告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希望尽快履行。3月16日,设计研究院来人将全部案款交到法院,法院及时通知赵女士。3月16日,赵女士来到东城法院执行庭,拿到了全部案款,并对东城法院的法官表示感谢。

2015年4月,记者采访中赵女士说,尽管她依然没有拿到离职证明,但她拿着胜诉判决书,已经找到了新工作。

无离职证明

员工无法再就业

2014年9月1日,赵女士起诉至东城法院称,她2007年8月23日起在设计研究院担任土建部设计员,直到2013年8月22日。在合同到期前,她曾向设计研究院询问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到合同到期之日,单位也没有答复。

合同到期后的8月23日,她到单位等候对方为她办理离职证明和劳动保险的转移手续,但未果。之后,设计研究院拒绝为她开具离职证明,且不为她转移社会保险。同年10月,她应单位要求提交了辞职信,但单位仍然拒绝为她开离职证明、转移社会保险。

2014年6月,赵女士向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对单位不为她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移社会保险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单位仍未给她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移社会保险,致使她无法再就业。因此,她起诉要求向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11元;支付拒不开具离职证明及转移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再就业的损失10万元。

2014年11月3日,东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庭审中,被告设计研究院辩称,2013年8月22日合同到期前,单位问赵女士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赵女士未予答复。8月23日赵女士来单位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要求赵女士提交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但赵女士以家中有事回老家为由没有提交。

2013年10月,单位仍然要求赵女士提交书面申请,但赵女士仍未提交。之后,单位一直为赵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认为虽然赵女士有离职的表示,但未办理相应的手续,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因此单位无需支付赵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外,就赵女士所称开离职证明和转移社会保险事宜,设计研究院说,赵女士只是向朝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提及,并未要求单位为她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移社会保险,因此单位不同意支付拒开离职证明及转移社保导致赵女士无法再就业的损失。不过,赵女士当庭表示,单位的这种说法不是事实。

此外,庭审中,赵女士称,后来她去找工作时,一家工程设计公司的招聘人员说,你没有离职证明,原单位设计研究院还在给你交社保,这证明你和原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没法录用你,要是聘用了你,我们就属于违法用工,查出来是要受罚的。“没离职证明,我没法再就业,可我需要生活呀,所以被告应支付我无法再就业的损失。”

法官通过庭审调查还了解到,赵女士与设计研究院曾因其离职时删除了工作电脑硬盘中所有资料,矛盾激化。

劳动监察部门

对单位开万元罚单

2014年11月15日,赵女士诉设计研究院一案二次开庭。法庭上,赵女士仍坚持索要拒开离职证明及转移社保导致赵女士无法再就业的损失10万元。而设计研究院仍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坚持此前的答辩意见,双方各不相让。

法庭在审理此案中,调取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14年8月18日的调查笔录。调查人为监察大队监察员,被调查人为赵女士。

监察员问赵女士,“接到投诉后,我局立案调查。经查你投诉的情况属实。我局于2014年7月22日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该单位未进行整改,我局于2014年8月14日对其阻扰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处罚,调查情况你是否清楚?”赵女士答:知道了。监察员接着说:“该单位阻扰行政执法,以致我局无法对你的投诉情况继续处理,请你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赵女士说:“知道了。”

此外,法庭还调取了2014年7月11日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对设计研究院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是设计研究院的人事行政专员。

笔录中记载,人事行政专员告诉监察员,与赵女士约定的劳动期限至2013年8月22日,并在8月22日与赵女士终止了劳动关系,现在已不在单位工作。对此监察员问:“你单位2013年8月22日与赵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后赵女士未在你单位工作,而你单位提供的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记录显示,你单位代扣赵女士社保费至2014年5月,请说明情况?”人事行政专员答:“我单位负责社会保险主管人员离职,所以未给作减少,就一直为赵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已缴至2014年5月。”

监察员告知人事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014年8月14日,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对设计研究院作出了处罚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书。对此设计研究院不服,于2014年11月,向朝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这起行政诉讼案仍在审理之中。

拿着判决书

员工找到新工作

2014年11月19日,东城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设计研究院支付赵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11元;支付赵女士工资2735元;驳回了赵女士要求设计研究院支付拒不开具离职证明及转移劳动保险导致其无法再就业的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原告赵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6月之前向被告主张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移社保而被拒绝;且依惯例,离职证明并非再就业的必要条件,故对原告主张的此项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设计研究院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月20日,市二中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设计研究院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而随着东城法院的强制执行,赵女士拿到了赔偿款,找到了新工作,此案画上句号。

记者发稿前,联系到了赵女士。她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她现在仍没拿到单位给她开具的离职证明。“不过已无所谓了,因为终审判决后我拿着判决书去应聘,用人单位了解到我没有离职证明事出有因,已经录用了我。2015年2月,我已在新的单位开始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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