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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9: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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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近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资金来源、供养标准等方面予以明确。该《条例》明天起实施。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省人民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
《条例》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并不得低于80%。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供养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T·W、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内蒙古
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范围和救助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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